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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有: 1、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2、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3、提供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属于霸王合同的条款包括: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霸王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以此限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严重侵害其利益,当事人可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购房合同中不合理地排除、限制买方权利,加重买方义务和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卖方责任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
1、对于共有部位,权益归属应根据双方的合同或协议确定,未约定归卖方所有。二、车位、车库、游泳池、架空层等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收益权归卖方所有。3、本项目任何公共场所、共有部位或其他共有服务设施、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
在房屋买卖中,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统一范本,但依然有房产开发商会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对购房者不公平的条款。虽然购房者有话语权,但是如果要购买该开发商的房子就必须签署这样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
首先,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合同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霸王条款不一定无效。如果霸王条款并没
霸王条款是指自然人或者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少自身所负的责任,而制定的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由于购房者的专业知识有限,因此很容易被开发商欺骗,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使自己陷入陷阱。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就是关于房屋以及楼盘的基本信息,例如具体的位置,具体的面积,附属设备设施的情况;第二是关于房屋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