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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抵押物为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用于抵押的物,又称为抵押原物。抵押物应于抵押权
出租后的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抵押物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报价以物抵债。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不生效,但抵押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1、抵押权设立后才产生从物的,如无特别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毁损、征收的,原则上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代位物。 风险提示:建议尤其如银行这样的专业金融机构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出售该财产的价 在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债
以同一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