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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
失业金是指为保证失去工作的职工在失业期间辉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三)被用人单位炒鱿鱼、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其中;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以下要求能够领取失业金: (一)失业前用
一、被保险人失业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二、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
离职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发现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是指的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在一定期间内,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已经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金不可以同时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也不能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因缴费不满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