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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继续对其进行诉讼追究。在无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之下,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间标准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起,倘若超过此时间段仍未承担相应责任的,则将视为其无需再承担这个责任。 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当第三方与债权人商定,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1、无强制规定,如果有需要可以写。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2002年4月13日,蒋某向王某贷款6000元,利率为2分,期限为10个月,由我担保.之后,蒋某外出,至今未归,2004年元月份,蒋某向家中捎回2000元钱,蒋父给王某还款途中,因蒋母病重,将钱放于我
只要在担保有效期内,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
没有超出应该是6个月。 但应该注意: 1、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能实现时,才能承担担保责任。 2、关于担保的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视情况而定。如果夫妻中为债务人的一方按个人债务签订合同,所借之债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为担保人,合同有效,如果夫妻中为债务人的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所借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签订合同,另一方为担保人
丈夫担保,如果妻子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确认,这时候妻子并不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丈夫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完整的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丈夫所有部分,来承担清偿的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
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担保人要钱。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419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换句话说
能否保全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担保人配偶财产如果在申请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若没有相关联系,不能申请保全。 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