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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职工社保参保人因病非因工伤死亡的待遇

南京企业职工社保参保人因病非因工伤死亡的待遇

2024-06-05 21
普法内容
南京企业职工社保参保人因病非因工伤死亡的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1、参保人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定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暂不支付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定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此列支,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供养关系终止后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再行支付;办理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从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列支后仍有余额的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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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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