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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2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
组织领导传销罪司法解释内容: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们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时起算,减刑以前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确定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8条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法院、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
对于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第一,不属于累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第二,被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实施组织卖淫的情节较轻; 第四,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 第五,没有再次实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采取招募、强迫、引诱、容留、雇佣等手段,对卖淫人员施加影响,左右其意志,进而控制其从事卖淫活动。同时,该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行为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应当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