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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的认定

同业竞争的认定

2020-03-11 303
普法内容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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