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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承包人都对建设成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享有: 1、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 2、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 3、必须是已竣工的工程,不包括在建工程。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可以将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但是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则不能优先受偿。可以双方协议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提出了承包人保护优先权的申请期限的问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以下简称批复)中得以明确,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批复第二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