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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有法定性、救济性、惩罚性。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律规定的。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
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如下: 1、它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时针对一方存在由于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后就是达成了约定,如果有一方进行违约行为的话,另一方则会受到损害,无法从合同中获得应得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损害赔偿具体法律特征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包括: 一、时限条件。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实质性条件。行为人故意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3、上述行为导致对方实际损失。
一、概念不同。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是指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可以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是可以被法律认可的。如果出现了法律不支持的离婚损害赔偿约定,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定。如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过
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加害方进行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可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 1、夫妻中的一方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和别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一方具有婚姻法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即使在离婚后,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的,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规定如下: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