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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签合同并没规定份数,一般与合同一样至少一式两份。如果是劳动合同通常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如果是购房合同可能有一式四份,购房者、开发商、银行、房管局等各持一份。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有: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格式条款是存在与民事协议之中,一般由提供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拟好的标准条款,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这种条款多出现在消费者合同领域,一般由商家出具。格式条款的效力受到法律的规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无效: 一、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向工商部门的办事人员咨询该问题较权威。
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表现: (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相关条款,以此来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