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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无限额罚金制。2.限额罚金制。3.比例罚金制。4.倍数罚金制。5.倍比罚金制。
1、判处缓刑和罚金数额计算没有必然联系的,罚金数额依据犯罪情节、犯罪分子承担能力两大因素确定的。 2、对于判处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刑事罚金的规定是: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款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处罚方法。罚款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罚款刑的适用对象主要
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持续犯,又称“继
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退休金一般包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养老金是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的年限、缴费工资、所在地职工的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举报、控告、举报、投案自首的刑事案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经地或者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