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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入股公司的亏损由股东认购的股份来承担。如果其他人想继续经营公司,想退股的股东可以把股份转让给想继续经营的股东,如果都不想继续经营,可以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就按出资比例分给股东。
合伙集资亏损的,一般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的,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则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使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
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实践中,大部分合同主体不会主动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连带责任,但履行中有很多“无意间”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那么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遭受损失如
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合伙的亏损按以下规则分担:合伙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技术入股,也就是技术的持有人采用技术成果这种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给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之后,技术出资方就会成为公司股东,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归为公司所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经营过程中亏损有债务的,应当由公司来承担责任。股东仅仅以认缴的
员工入股是否需要承担亏损要看入股协议确定。如果入股协议约定亏损由一方单独承担,则其他股东不用承担,如果写明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则股东也需要根据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在股东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如果是合伙企业,则合伙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