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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
1,若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其他租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r“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有些则适用专属管辖。在合同纠纷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法院,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合同借贷的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是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
确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应确定地域管辖,即应当由何地的法院管辖,其次再确定级别管辖,即哪个级别的法院对该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地域管辖问题,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