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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能实际出资或者未能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获得公司信息知悉的权益,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无具体的明文规定。 股东获取相关公司信息的知情权恰恰是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依附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它既是所有其他股东行使权力的基石与先决条件,同时也是
知识产权可以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
股东知情权系股东的固有权利,且具有共益权性质。股东尽管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在股东资格未被公司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该股东仍对公司享有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主要应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要求可行。知识产权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对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能凭借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权转让前股东未出资的话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
知识产权使用权不能作价出资,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依法转让,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认缴出资,即知识产权转让手续应当按时依法办理。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拟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质押。拟挂牌公司,属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只要符合质押条件,都可以进行质押。只不过,拟挂牌公司的股东,在质押股权时应当更加慎重。因为其股权质押行为,可能会对
公司的股东是能够退股的。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让公司按照适当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没有给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