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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是如何构成的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如何构成的

2021-01-06 15
普法内容
私放在押人员罪由以下条件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4)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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