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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年终奖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请求获得年终奖了。因为就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其实对于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在双方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对于该条的理
这个要看公司的相关制度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就可以的。很多公司是不会给离职员工发年终奖的。
当然应该发,就按照员工在职的月份数,乘以一个系数发给员工咯。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年终奖一般是企业按照企业利润、员工个人绩效等的激励措施,年终奖的发放不具备强制性,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表现,按“自己的标准”发放,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无特别约定的,公司可以不发
属于违法的,在实践中,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其中,奖金一项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而生
年终奖不想要干满一年才有。年终奖是福利中的一种,不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终奖要由合同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即使有年终奖,也是按照入职月份占比来进行发放的。每个公司的规定不一样。年终奖是否发放,并未写入劳动法中,意思就是,并非企业必须给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
员工离职可能是合同解除的情形,也可能是合同终止的情形,具体来说需要根据员工离职的原因来作出判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终止是一个上位概念,包括了合同的解除。另外,合同的终止还包括了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满,双方的劳动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