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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恶意讨薪罪的依据是

农民工恶意讨薪罪的依据是

2020-03-19 188
普法内容
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利用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别的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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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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