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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合同条例出台之后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问题,无疑是各方讨论的焦点。就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来说缺乏对补偿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
保密费不属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费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种合理补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在约定范围的从业限制。
法律分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期限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两年。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去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一开始就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仍可以要求用人单
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一经解除,就成为公知知识,成为离职职工知识、经验、技能的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此还附有一个条件,即该商业秘密的公知不是职工本人过错,如果由于职工故意或过失导致商业秘
目前国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企业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个别省市自定了一些标准。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
在我国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年限是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
与竞业限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下面几点: 第一,用人单位可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与此同时,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先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