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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一百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
公安部门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保管的期限依据案卷性质而不同,一般不少于30年。
法医鉴定机构的出具完整的鉴定文书的鉴定档案属于国家档案,保存时间为永久。若只是一般的咨询,法医鉴定机构没有出具任何文书的档案档案资料,一般保管期限为四年,具体也可以查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这些文件一般在当地司法厅都可以查到。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凡属于在较短时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具体如下:对于门诊病历的保存期大于等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大于等于三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个人权益保护法】中提到,身份证件,结婚证件等一系列个人的信息隐私,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除检察院,警察局在执
调取婚姻档案证明的,一般需要当事人前往当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取手续。婚姻当事人可以带着合法的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
首先,只有人民法院有宣布婚姻无效的权利,另外,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相关利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布婚姻无效的申
经济案件一旦立案了,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是3个月,普通程序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