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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的不设董事会不可以,外商独资公司虽然是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但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依法设立董事会。外商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
在一家公司中,若未设置董事会,则便不能设立董事长一职,此乃依据企业规模大小而定之准则。如某些大型企业,设有董事会架构,董事长职位则由全体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对于那些规模相对较小者,由于并无董事会之机构存在,其总经理自然即为该公司最高领导,
外商独资一般不可以不设董事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董事会
可以,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设立董事会的。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
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设立董事会。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
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独资公司是否必须设立董事会,由独资公司的性质和规模大小来定。 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来履行董事会的相关职责。 具体来讲,独资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
董事当然不一定是股东,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董事是指,由股东会或者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而股东是指,购买了公司的股票、或者通过出资享有公司股份的人员。因此,董事的主要职权在于管理公司的事务。董事对内可以管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