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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合同最终经过处分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签订合同后获得了处分权的,则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如果处分人既没有事后获得处分权,合同也没有被处分权人追认的,则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这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合同有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是构成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需要确定。合同被所有人追认或者签订合同被所有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未经所有人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 如果签订合同的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使合同最终未被认可,导致无效,也
不一定,要看是否符合对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他有待于相对人的追认,如果相对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追认是具有溯及力的,溯及到合同订立的那一天,也就是说,经过追认的这个合同,是有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合同法中将无权处分纳入效力待定,但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变化,明确了债法与物权二分法则,不再以物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一)出卖人无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合同无效,也就是合同自始至终都不能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需要解除合同,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善意的合同
房产合同无效的处理的方法如下: 1、房产合同是否无效,由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的。房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作价补偿,赔偿损失; 2、确认房产合同无效前,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