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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等。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以下情形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4、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临时召开的大会履行程序规定的,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并且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表决的决议是有效的。
董事会无权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有权提议的有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长主持。
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1.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2.投票时监督投票; 3.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来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
原始股东解禁规定有: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为: 1、会议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进行会议主持; 2、在会议召开前,提前15天通知公司各股东; 3、临时提案; 4、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通过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5、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权;对各种经营方案、重大事项的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