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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
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真能免责要看情况。如果免责条款中不包含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条款内容真实的,能免责。
交强险免责条款一般情形下有效,但出现以下情形时,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免责条款效力的限制是: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交强险条款里面没有就肇事逃逸不赔的免责条款。可参照交强险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
每一种类的保险合同都会涉及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因而不是购买了保险就会全部赔偿。责任免除条款是否有效,是保险合同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保险合同中伴随着一些晦涩的专业术语,且有减轻了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条款,按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就包括了:1、免除自身造成对方人身遭受损害的责任;2、免除因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时,造成对方财产遭受损害的责任。因此,要使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就要避
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免责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也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的效力,仅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免责协议,仅仅对挂名法定代表人
交强险自己全责赔偿是要分为不同的情况的,在只买了交强险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车给撞了,首先要看车主在此次事故中有无责任。如果有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