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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 1、两者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 2、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 因此,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分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对被告人犯罪事实供认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性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坦白的罪犯往往在一定条件下被迫坦白,人身危险性较大; 3、自首是一种法定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
这两者是不相同的,但是这个之间又有着联系。重点在于怎么区分。刑法常识中怎样正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为: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2、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为人产生
经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坦白自己的所有罪行的,是构成自首的。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
体内藏毒的自首分为两种: 1、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
犯罪人如果自首必须要如实的供述自己犯罪的全部罪行,这是犯罪人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一般包含: 1、犯罪人必须要详细的供述的自己的全部罪行。 2、犯罪人供述内容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且不可以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指的是犯罪人的犯罪的主要事实,而
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认定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两点: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