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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二审的判决,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理解 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
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方式:当事人应当收集新的证据,符合法院认定情绪破裂的标准,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提出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果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原告上诉的,二审法院是否会维持原判,需要二审法院根据庭审情况来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可能有四种: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不服从二审的判决,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是否能直接判决离婚,要看是否可以证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的上诉有两种,可以分为对离婚判决的上诉和不离婚判决的上诉。所以,二审不判离婚的情况主要有: 1、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而裁定发回重审,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不判离婚。例如,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离婚问题的
第一次提起诉讼法院不准许双方离婚,如果在第二次提起诉讼期间,原告还是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法院当然可以继续判决不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换句话说,无论是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还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都会围绕着夫妻双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