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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
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是可以的。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1、辩护人的姓名。如果是聘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的姓名、其居民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的姓名应三者一致。如果是亲属或同事等担任辩护人,其姓名也要写准确。 2、辩护人所在单位。应写明辩护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如系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的,也应写明其
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是可以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在量刑问题上辩护律师仍可以针对现有的具体情节,提交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也即,与无罪辩护相对而言的罪轻辩护,
理论上是可以的,辩护人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
法律允许辩护人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
律师辩护是结合案情定,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做无罪辩护;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可以罪轻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签了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进行辩护。做无罪辩护并不等于会判决无罪,同样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减刑条例与限度”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其服刑期间,认证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劳动改造,并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出现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减刑
犯罪未遂的情况具体如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