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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对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
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诉: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申诉。申诉期限为30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成立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发回仲裁机构重审。申诉期间,仲裁裁决仍然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一款、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一款、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抓紧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不过要快,晚了法院不再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一款、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清算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仍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可见,破产清算案件不予受理后,不能直接申请抗诉,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请再审。
不占股法人不能申请公司破产。首先需要更正的是,在公司法当中并不存在不占股法人这个说法。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不具有股东权利的法定代表人。而就算是法定代表人,也不具有申请公司破产的权利。这主要因为:破产申请属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关系到公司的生
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破产一般不会对法定代表人造成直接的影响,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法定代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够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