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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如下: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
一是防卫人实施防卫的目的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反之非法目的不构成正当防卫。二是对方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三是不法侵害须是正在进行,对已经发生的侵害实施防卫属于报复行为。四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五是进行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建立特殊防卫的条件如下: 1、特殊防卫首先要有四个基本条件:建立正当防卫的原因、时间、对象和主观。 2、特殊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只有在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建立特殊防卫;但对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过当防卫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 1、无过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两者其实属于同一范畴。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判定无过当防卫时,也应当遵循防卫中当事人关于防卫目的、方式方法、起因、时间、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累犯指的是行为人因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是赦免以后,无论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种罪的人。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犯罪人所犯的前罪
刑事案件撤案需要的条件:审查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没有充分证据的;其他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告不起诉或者不再追究的;缺乏罪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述,或者由法院裁定驳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