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
口头医嘱的重要条件: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判断方法: (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有效地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
口头遗嘱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作出。 口头遗嘱符合下列条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是在危急的情况下立的。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危急情况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二)立遗嘱人未死亡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生命垂危的立遗嘱人通过抢救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
1、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
不符合以下任一无效情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所立的遗嘱才有效;2、受欺诈、胁迫等而立的遗嘱无效。即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口头订立的合同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但是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的条件。首先,订立口头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具有相应缔约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口头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也没有违背
香港遗嘱在国内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前提是要符合规定。 如果继承人的户籍是在大陆的,属于中国国籍人,那么遗嘱是完全有效的;如果被继承人在香港,就适用香港法律,来认定其效力。 香港遗嘱想要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就要先行办理公证,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