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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
以诈骗的方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不享有票据权利,该票据一般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
诈骗罪案件通常以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作为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
1、当事人与票据相关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认定是什么?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
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3、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的行为。票据诈骗罪还包括了: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为:犯罪情节严重的,要对提供银行卡的行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了: 第一,行为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行为人对外披露、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