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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在待定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催告权。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认可,对被代理人无效,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
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不是形成权。形成权主要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具有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催告的意思必须是
1.不是形成权。 2.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 3.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
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
解除合同不一定要经过催告的程序,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才必须经过催告的程序,催告后当事人不履行的,才能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其他条款还规定了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即当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
可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
效力待定的合同指的是,合同签订后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符合特定条件方才有效,否则即为无效的合同。其具体种类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