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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
按照征收土地的平均产值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该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一并在征收土地前依法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每一
以下是四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为被征地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前3年
国有土地征用土地给予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应当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如之前已经给过补偿,则不再给予补偿。 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
国家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为: 国家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赔偿范围包括:1、土地补偿费,即对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即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无偿征收: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需要使用土地的,或者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之后,就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同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土地使用者合法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