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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
公司能在借款合同中为股东提供保证,但要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并独立的承担责任,因此公
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
公司借款给股东的这种行为当然是需要召开股东决议的,其实也不单纯的是借款给股东,公司不管借款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除非关于公司借款的这件事情在本公司的章程当中还有一些其他的特别规定。否则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使方式进行,需要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借款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可能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要向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
一般公司抵押贷款,此贷款作为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的此项贷款承担清偿责任,超过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份的贷款部分,股东不承担。 但是如果某股东作为公司此项贷款的担保人,那么按照担保法,如果担保有效无瑕疵,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