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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有: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有:其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其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对数罪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李某所犯抢劫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对李某的后罪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对于李某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
对数罪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李某所犯抢劫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对李某的后罪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对于李某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
一、对判处并处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
依据现有罪名及量刑结果,确定又犯是否成立累犯的情况,确定会否重判。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无期徒刑会被剥脱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几种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