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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其他法定情形。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往生产的食品中添加了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追诉; 2、行为人在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实施了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适用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加工食品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追诉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为以下几点: 1、在销售、生产的商品中加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仍然进行销售的; 2、商品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三个档次的定罪量刑情节,分别对应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
生产有毒食品,若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若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则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原料、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生产、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