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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够执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独资的工厂。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注意被执行人不能写债务人个人,而应该写债务人与债务人名下独资的工厂为共同被执行人,这样法院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
人民法院执行个人在公司的股权,可以首先将该股权冻结,也就是限制股东将其转让,之后再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就将该股权卖给股东,之后再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最后转卖即可。
如果公司拒不执行可能会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高消费和信用惩戒。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
没有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
跟执行没有关系,跟判决有关系,判的是谁就执行谁
公司欠债是可以执行股权的,在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没有分离的情况下是可以执行股东的股权的。司法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最主要的是执行股权收益。执行股权收益是指当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有关公司中有已到期的股息和红利等收益且未支付的,应裁定冻结该笔收益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但是如果涉及的是不合理的债权转让,已经影响到执行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这时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且,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的新债权人,不能排除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
原则上公司被执行,是与法定代表人无关的,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行为,那么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例如有限公司在未实际进行清算就注销后,负有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