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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主债务人怠于履行主债务,导致担保人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担保债务,从而导致该部分迟延利息的产生。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系因主观故意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就该部分迟延利息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迟延履行利息为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有收费项目,由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而需额外承担的债务利息。在实践操作中呈现以下显著特征: 1、以法律文书未确认债权责任为前提条件; 2、仅属于执行过程中的特定处罚手段; 3、仅适用于违反履行期限之情形; 4、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是: 1、直接性。 2
因为主要债务人没有履行主要债务,担保人没有立即履行生效判决决决定的担保债务,这部分利息延迟了。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担保人因主观故意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向主债务人索取延期利息的一部分。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不是。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标准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