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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
因私自变更姓名,不可以要求改判抚养权。孩子要求更改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抚养权征求孩子意见的年龄是八周岁及以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有特殊情形。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
未成年育有孩子,母亲也有可能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换句话说,未成年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也享有相应的抚养权利。在我国,父母尚未登记结婚,或者父母已经离婚,都不会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基于亲子关系,生父母对自己的子女享有相应的抚养权利
原配并不能要小三孩子的抚养权。在我国,享有孩子抚养权的自然人,应当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亲生父母都已经去世的话,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孩子的成年兄姐,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换句话说,并没有法律规定,原配能够享受小三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
离婚纠纷中,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一方没有抚养能力,是可以主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要考虑各自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这必然会对孩子的成长和健康不利,没有办法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养不起孩子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