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很长的试用期期限。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单位并不是可以随意决定使用期的具体长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动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劳动者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他的法定权利,并无违约可言。3、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因为按照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是续订劳动合同不得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约定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2008年上海市最低工资为960元)。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6、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按照上海市劳工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工资问题:单位拖欠了你的工资吗?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日工资、小时工资、加班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注: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3、劳务派遣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4、单位违约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5、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这是上海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上海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提高为40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最高550元/月,还将适当增加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而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镇保人员养老金每月增加100元,农保人员也增加养老金,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不低于60元。住房问题:单位给你安排住宿了吗?外出务工,住宿是一大问题。是自己租房,还是用人单位负责安排?能否告别简易工棚和大通铺,住进条件稍好一些的宿舍……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已经联合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以前,国家对用人单位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责任意识不强。为此,《意见》明确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如果用工单位不提供居住场所、由农民工自行安排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目前,许多农民工居住在简易工棚中,大通铺现象比较普遍,环境卫生较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为此,《意见》明确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尤其是工程施工类企业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同时,在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并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社保问题:单位给你交综合保险了吗?至2007年底,上海市初步形成以“城保”、“镇保”、“农保”、“综保”等基本社会保险为主体,适应城乡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各类参保人群总数突破1300万。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预计到2024年,上海市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将达到98%左右。综合保险,全称是《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它包括3+1项待遇,分别是:养老补贴(缴满12个月给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日常医药费补贴。这个保险中除养老补贴外,都只在上海区域内享受,而且它的对象是在上海就业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未取得引进人才居住证)。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不承担缴纳综合保险的费用。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并不与本人的工资收入“挂钩”,“缴纳基数”是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再按照“缴费基数”的12.5%缴纳综合保险费,2008年缴费金额为184.8元/月。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外来从业人员在该单位工作满30天,就应该为其缴纳当月的综合保险费用。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为他们缴纳综合保险,否则发生的工伤风险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提醒广大外来从业人员,单位漏缴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2333”或登录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查询社保费缴纳情况。在工作期间举报有困难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工作凭证,如工资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单位的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材料,等到离开单位后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在离开单位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问题:你知道怎样寻求法律援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新法的实施对于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