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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方式有哪几种

公司股权激励方式有哪几种

2022-11-18 2,183
普法内容
公司股权激励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式: 1、股票期权模式。 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当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时,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以之前约好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需要注意的是股票期权并非当然行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到达一定的时间才可以行权。 (1)优点:可以有效地降低两权分离所引发的矛盾。被激励对象只有在完成企业所要求的经营业绩目标时,才可以拥有此项权利,而激励对象为了达到行权条件通常会加大对公司的研发投资、注重公司的长期绩效水平的提升;被激励对象承担的风险较小;该模式使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较低; (2)缺点:由于股票期权是以行权日的实际股票价格和行权价格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诱发被激励对象只关注行权日的股票价格而做出有损企业长期发展的行为,导致公司的经营绩效只是短暂性的上涨。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是公司以免费赠予或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 (1)优点:被激励对象购买激励股份使公司有一定的现金流入;限制性股票模式兼有“激励-惩罚”相对应的机制; (2)缺点:该模式规定被激励对象必须使用自用资金购买股票,若被激励对象没有充足的资金,即使有完成股票激励的能力也没有动力。因此,限制性股票模式适用于激励具有相应购买股份能力的激励对象。 3、股票增值权模式。 股票增值权模式与股票期权模式十分相似,二者都是以股票增值部分的收益,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 (1)优点:行权过程简单,审批程序简单。同时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有所影响,只是让渡了一部分剩余权益; (2)缺点:该模式下给予被激励对象的通常是现金而不是股权,如果激励范围较广或者激励数量较多时,对于企业来讲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可能会引发公司的现金周转困难。 4、虚拟股票模式。 虚拟股票模式顾名思义并非真实股票,而是股票的虚拟化。获得虚拟股票的激励对象也因此并不享有完整的股东权益,其不具有股东所有权和表决权,虚拟股票不得转让和出售。 (1)优点:不会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同时也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和股票期权模式相同之处在于被激励对象需要完成一定的业绩绩效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财务绩效; (2)缺点:当公司的股票价格大幅上涨时会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其次由于是虚拟的股票对于被激励对象的激励动力并不高,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5、虚拟超额激励模式。 虚拟超额激励模式与虚拟股票模式类似,都不授予员工实股。虚拟股票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如果能够实现公司的的业绩目标,就能享有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权价值收益。虚拟超额激励模式则是指由公司设定利润目标,当激励对象达到目标后,公司将超出设定目标的利润拿出一部分对核心员工进行激励。 6、虚拟分红激励模式。 虚拟分红激励模式是指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授予关键职位的在职员工,该职位,上的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只要达到既定业绩目标就可以享受其所拥有的虚拟股份对应的分红权。与其他激励模式不同的是,虚拟分红激励模式侧重于对公司某个具体的、特定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职位上在职人员的激励,当激励对象离开该职位时,其享有的虚拟股票分红权自动失去,由该职位新的任职员工继续享有。 7、员工持股计划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模式(ESOP)与其他模式不同的是,激励对象不局限于公司高管、技术骨干等公司重要成员,其对公司普通员工也进行股权激励,属于种长期激励模式,通过全员持股的方式强化员工的主人翁精神。 8、延期支付激励模式。 延期支付也称“延期支付的业绩股票”,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帐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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