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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对于公安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2、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关键看判决是否已经生效,同时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
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挂,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这种情况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
检察院抗诉失败,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般情况下,如果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是继续申诉,也可以申请抗诉。申请抗诉可向省检察院提出,省检是向高院抗诉,检察院定不抗诉的案件,在进行申诉。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
检察院不属于行政机关,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公安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单位性质是法律监督,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