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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周某辉的丈夫吴某辉的委托,并征得周某辉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周某辉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了周某辉,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周某辉不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其理由如
吸毒容留的认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容留他人多次卖淫,虽然没有抓到不现形,但有其他人证、物证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则仍可以对其定罪量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解答》关于三人次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应机械适用,且《解答》现已废止,“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认定聚众淫乱罪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实施卖淫活动的; 2、引诱、容留、介绍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梅毒、艾滋病或者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胁迫、虐待、暴力等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量刑有: 1、行为人犯本罪,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 2、行为人犯本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