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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比较复杂,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情
1、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2、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
是的,抢劫罪加重结果包括:(一)因抢劫、抢劫或者聚众抢劫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抢劫或者抢劫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劫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劫的;(五)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
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就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还有就是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所以,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行为犯,但是犯罪是否既遂的状态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行为过程来进行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拐卖
醉酒闹处理结果如下: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闹事若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收到威胁的,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处理。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