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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和市一中院联合举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理论、实践与立法研讨会”。会上,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浮出水面,草案细化了交通肇事、产品纠纷等各种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还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医学文书等三种推定性医疗过错
医疗行为中下列情况医疗机构不赔偿: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 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断和治疗。 在第一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
医疗机构会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进行尸检的医疗机构拒绝进行尸检,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二)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三)其他情况。
1、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 1、不可抗力; 2、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1)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2)对于医疗单位虽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
医疗损害中,就算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伤,院方作为雇主也要承担代替责任。换句话说,医疗损害事故中,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存在过错,院方就需要承担相应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个。根据医疗损害情节的不同适应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过错原则,是指在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这一医疗损害行为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过错推定原则,当医疗机构
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索赔,若院方不肯赔偿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