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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法院执行的新规定是即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其抚养人名下有其他房屋;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本人名下房屋等情形的,也可对该房屋进行执行。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有权对债务人仅有的居住用房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和其需承担抚养义务的人在他们各自名下拥有其它足以保证基本生存所需的居住空间;或者申告执行人能够依照当地政府设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需承担抚
买受人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在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路人以执行袱筏递禾郛鼓店态锭卡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路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出台后,犹如一颗重磅炸弹
只有一套房产,法院是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因为法律也具有人情味,不会让被执行人居无定所而流落街头,这不合法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和目的。但如果你所居住的属于大户型面积房产的,可以采取大改小的办法,就是将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积极履行,可以与申请方协商履行。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么也可以让人民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判决执行期限的规定如下: 1、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的,除非被依法撤销;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
执行追加配偶最新规定如下:执行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这是为了保障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法院会对债权人主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询问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