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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 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如:买卖土地,B和A9.1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1抵押登
1、税收优先权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5、船舶优先权 8、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9、多个担保物权的优先问题,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①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
1、物权优先于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
转质权优先于质权,这是因为质权的设立基础是对质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谁占有质押物,谁获得质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转质以后,质押物必然流转到下一任质权人手中,即获得占有。则此时的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能够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可以撤销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放弃到期债权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等的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人民法
抵押合同有无优先受偿效力,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此时抵押合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此时抵押合同不具有
首先,优先股股东有股利分配的优先权。根据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其次,优先股股东有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如果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了,优先股股东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得到剩余资产的偿还。另外,优先股股东还有有限投票权。虽然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