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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一是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二是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但减资不同于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只要满足条件的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同意,股东会就可做出减资决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XX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
股东可以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具体如下: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2、上述人员危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时,
股东变更的情形具体: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份额转让; 2、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的;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的; 4、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