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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这乃是一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且法定代表人兼具公司股东身份或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企业,那么,法定代表人(亦可称为法定代表人)便可出任清算组的主要负责人。 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如若法定代表人为非公司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清算组不通知债权人承担责任规定如下:清算组应当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
清算组可以自行组成,不一定需要指定。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的责任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一、未按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清算报告隐瞒了重要事实,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3、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清算报告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2.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转包而产生的拖欠材料费、租赁费、农民工薪水等等费用,转包人自己或和实际的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转包而出现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要和实际施工人,就安
名义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协商好之后,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并且享有投资权利,而名义出资人只是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且
工程监理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4种,分别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