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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
可以约定胎儿抚养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抚养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一般是有效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胎儿可以继承遗产。胎儿也享有遗产继承权,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但是胎儿的这个继承权只有其出生且出生后为活体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
胎儿享有合法继承权。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 《民法典》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存活的,无论存活的时间长短,都可以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就能够享有和行使继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应有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即使胎儿尚未分娩
(一)“组织”也可以是受遗赠的对象。之前的法律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对此,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
儿媳不属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是,如果儿媳在丧偶后仍然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关于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