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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种类分别有: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相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相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起两种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
抗辩权行使后果中不利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 1、如果过于膨胀,其性质即会发生恶化。 2、如果允许一方随意行使抗辩权,不仅有违抗辩权的立法宗旨,而且将会造成他人权利随意被侵害的恶果。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于合同我们并不陌生,可以说,合同已经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了,但是,说到对合同的具体的理解我们却还是比较陌生的,例如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构成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可引起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是: 1、合同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补救,并且要求赔偿其履行的损失; 3、违约解除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如下: 1、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